第二十二条
有效专用停车场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维护和管理,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