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政府确定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公示牌。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车辆停放、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和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对停放时间三十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提供合法票据;
(五)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机动车停放服务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六)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至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
(七)视频监控设备采集的现场影像数据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