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免费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确定为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者。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