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五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