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或者植草砖等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设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七)按照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九)按照规定设置并标明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道路红线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