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