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车站、机场、城市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建设换乘的公共停车场或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