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作为地方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