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