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