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