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