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等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建立信息和物资储备库共享机制,充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