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