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五章 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