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