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工作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捐赠财产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先明示,并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