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无法联系捐赠人,经公告满三十日仍无法联系的,可以拟定使用计划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实施。
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财产,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
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