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应当开具票据并做好相关记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