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捐赠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财产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拒绝接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