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组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等;(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三)设立募捐接受站点;(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安排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