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协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指导学校组织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卫生健康知识、珍爱生命的宣传教育,应急救护基本技能培训,以及志愿服务等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