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激励,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表彰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