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培训设施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