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培训设施建设,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