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对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