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参与灾后重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