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守法诚信意识。

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引导本单位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