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互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合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