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互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合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