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自然人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信用服务机构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个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