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