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八条有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