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