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客家围龙屋外,对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他古民居,适用本条例第一类客家围龙屋保护的规定,对已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其他古民居,适用本条例第二类客家围龙屋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