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客家围龙屋的保护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