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客家围龙屋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相适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