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客家围龙屋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