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跨区域项目需要占用临空经济区用地或者其地下空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选址前征求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管委会在办理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前,应当征求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