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对产业生命周期、产业投资强度、吸纳就业、技术引领、产业带动、集约用地、生态保护、投入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本市政务服务平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产业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期限。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