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用地规模、用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

管委会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建设用地条件等因素划定产业区域,优先保障国际航空枢纽重点项目用地,合理预留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公建配套用地、绿化用地以及其他生态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