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公示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后的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辖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