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市、县级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