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组织收集、运输、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县级市)处理"模式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