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按规定开展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审核荣誉市民推荐和拟撤销、终止名单,协调涉及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以及荣誉市民的联络、服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五年授予一次,评选标准由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实际情况制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