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市外人士,在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宣传汕尾、提高汕尾知名度和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