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市外人士,可以由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汕尾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汕尾市荣誉市民人选。
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汕尾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推荐和自荐汕尾市荣誉市民人选,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外事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港澳同胞的,向市港澳事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部门申报;
(五)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其作出突出贡献领域的市主管部门申报。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