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为企业的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鼓励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