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发生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但已及时纠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可以免于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