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贷款额度、费率利率、还款方式、抵押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鼓励保险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