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尊老、爱老、敬老、助老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