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收集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向居家老年人告知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定期巡访困难老年人,调解养老纠纷,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和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