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第七条有效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以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需求和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统筹布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国土空间有关详细规划中加以落实。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