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经费补贴等政策措施;(二)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工作;(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