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